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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配资企业 隆华科技: 关于隆华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0 00:02    点击次数:108

  

中国股票配资企业 隆华科技: 关于隆华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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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23120        债券简称:隆华转债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的“隆华转债”。截至本公告日,                 “隆华转债”的收盘价为 107.90 元/张。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隆华科技 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 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隆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将“隆华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 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中“新型高性能结构/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并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隆华转债”的 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 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 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其中:i=1.00%(“隆华转债”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 月29日的票面利率);   t=353天(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17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00%×353/365=0.967元/张(含税)。   综上,“隆华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967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774元/张;对于持有“隆华转债”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67元/张。   (四)回售权利   “隆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隆华转债”。“隆华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 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 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 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3日的回售申报期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 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 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 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隆华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7月26日,回售 款划拨日为2024年7月29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7月30日。回售期满后, 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隆华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隆 华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 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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